债务人与债权人怎么分
在处理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时,常见错误操作易致权益受损,需重点留意:
1. **主体混淆**:误认自身债权/债务身份,如出借人错当债务人,未及时向借款人追债,导致债权过诉讼时效。
2. **证据缺失**:双方均未留存关键证据,如债权人仅口头借款无借条,债务人还款后未索收据/删记录,均可能引发维权难或重复主张债权。
3. **盲目行动**:未明确主体即催款或履约,如第三人误替他人还债,事后难以追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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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**债权人主体错误**:如误将关联方当债务人,未向实际债务人追讨,可能因被告不适格被驳回起诉,导致债权过时效后无法维权。例如甲向乙借款,误告乙的员工丙为债务人,法院驳回起诉后甲再主张已过三年时效。
2. **债务人义务错履**:向非债权人履约,如乙欠甲货款,丙冒称甲代理人收款,乙未核实即付款,事后甲未收到款项仍需乙二次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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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(如还债、付货款),要求方为债权人,被要求方为债务人。
借贷关系中,出借方是债权人,借入方是债务人;买卖合同中,卖方(交货后收款)是债权人,买方(收货后付款)是债务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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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**担保关系**:债务人与债权人区分不变,但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约时需担责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(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),债务人仍是主债务承担主体。例如甲向乙借款,丙担保,甲无力还款时乙可要求丙担责。
2. **主体合并/分立**:法人或组织合并、分立后,权利义务由新主体承接。如A公司(债务人)与C公司合并为D公司,D公司为新债务人;B公司(债权人)分立为E、F公司,约定债权归E公司,则E公司为新债权人。
3. **无因管理/不当得利**:非合同约定,基于法律规定形成债权债务。无因管理中,管理人(债权人)可要求受益人(债务人)偿还必要费用;不当得利中,受损方(债权人)可要求得利方(债务人)返还利益。核心仍为一方请求、一方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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